(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太彦、段秀云与周书梅、淮北市新空气特殊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太彦,段秀云,周书梅,淮北市新空气特殊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宋太彦,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段秀云,女,1963年3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书梅,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淮北市新空气特殊气体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新空气特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书梅,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太彦、段秀云与被告周书梅、淮北市新空气特殊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周书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2年5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对周书梅刑事犯罪予以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恢复审理。原告宋太彦、段秀云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太彦、段秀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太彦、段秀云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