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中法知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健聪,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委托代理人黄思维,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被告刘勇,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攸县城关三旺燃气具批发部经营者,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蔡进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建爱审 判 员 邹梅元代理审判员 陈 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