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保字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陆庆机与杨春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庆机,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12/13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2月1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保初字第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保字8号申请人陆庆机,男,壮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红山,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春华,男,1986年6月7日,住四川省盐源县。申请人陆庆机因与被申请人杨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春华所有的粤S×××××号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春华所有的粤S×××××号车。上述车辆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