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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细元与桂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元,桂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张细元。被告桂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细元诉被告桂丹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细元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细元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细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水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