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细元与桂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元,桂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张细元。被告桂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细元诉被告桂丹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细元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细元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细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水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