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 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长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99号原告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671号。注册号610100100155444。法定代表人杨晓锋,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林,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宽门,男,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长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注册号610126100000639。法定代表人于桂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彦贵,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鑫翔冶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66.5元,剩余266.5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