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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洪执字第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谢常学申请谢国政、谢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常学,谢国政,谢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洪执字第1164-1号申请执行人谢常学,男,生于1954年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谢国政,男,生于1942年7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谢秀娟,女,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国政、谢秀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秀娟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