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骆文君与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金放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君,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金放荣,叶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876号原告:骆文君。委托代理人:唐志宏。被告: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洪。委托代理人:杨翼虎、左文辉。被告:金放荣。被告:叶国英。原告骆文君与被告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金放荣、叶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第二、三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5月19日,月息2分。第一被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2日至2008年9月20日,月息3分。到期后,原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即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对帐单,确定尚欠原告本金130万元,利息16万元。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对本案被告金放荣以民间借贷名义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金放荣以民间借贷名义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刑事措施未经法院生效裁判,故无法确认本案民间借贷是否已包含在侦查范围之内。所以,本院也无法确认该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应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后再作决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文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宣义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