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毕永祜与XX、万琳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687-2号毕永祜与XX、万琳琳、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荣鹏、张丽红、淄博永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86449元,(申请执行标的总额4113510元),余款402706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万琳琳、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荣鹏、张丽红、淄博永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永祜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XX、万琳琳、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荣鹏、张丽红、淄博永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毕永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XX、万琳琳、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荣鹏、张丽红、淄博永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永祜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