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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民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铁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惠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铁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特字第46号申请人刘铁贞,女,1945年6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刘铁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惠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惠连,男,1926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刘铁贞与被申请人刘惠连系父女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惠连患有脑梗病史七年之久,近三年长期卧床不起、住医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因被申请人刘惠连无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申请宣告刘惠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惠连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刘惠连系血管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惠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查宣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