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执民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斌,戴锦明,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斌。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刘远莎。被执行人戴锦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希泉。原告王晓斌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戴锦明及第三人广东美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惠、王晓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浙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晓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三、四、五项内容,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调解书第一、二、五项内容即(2012)浙金执民字第53号案件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田352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又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戴锦明现依然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2013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徐伦江代理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