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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书永、郭小相、王小改与孙建林、马荣花、孙冰、李建锋、郑州交通技师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永,郭小相,王小改,孙鼎,孙建林,马荣花,孙冰,李建锋,郑州交通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郭书永,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小改,女,1957年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小相,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改,女,1957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鼎,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建林,男,55岁,汉族。被执行人马荣花,女,54岁,汉族。被执行人孙冰,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锋,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交通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刘岳,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郭书永、郭小相、王小改与被执行人孙建林、马荣花、孙冰、李建锋、郑州交通技师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35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书永、郭小相、王小改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建林、马荣花、孙冰、李建锋、郑州交通技师学校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