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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蒋伯生与王山、潘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伯生,潘进兰,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蒋伯生。被告潘进兰。被告王山。委托代理人唐友进。原告蒋伯生与被告潘进兰、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2月11日9时庭审时,原告蒋伯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蒋伯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仲卫平代理审判员  徐 烨人民陪审员  卢胜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