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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存明、胡成芝等与苗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存明,胡成芝,宋杰,刘峙汛,苗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刘存明。(系死者刘超父亲)申请人胡成芝。(系死者刘超母亲)申请人宋杰。(系死者刘超妻子)申请人刘峙汛。(系死者刘超之子)被申请人苗青松。申请人刘存明、胡成芝、宋杰、刘峙汛与被申请人苗青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苗青松驾驶的号轿车一辆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苗青松驾驶的号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