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渭行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虾兵蟹将鱼壮丁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咸阳市渭城区虾兵蟹将鱼壮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行审字第00007号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法定代表人马芳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英,该局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被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虾兵蟹将鱼壮丁。负责人马胜利,业主。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虾兵蟹将鱼壮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作出的咸环渭罚决(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康审 判 员 段存禄代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