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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立新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鸡西市城子河区立新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女,10岁。法定代理人刘某,女,44岁。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立新小学。法定代表人宋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立新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要求按照调解协议出具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立新小学于2013年12月20日给付原告李维佳赔偿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