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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杨绍林与蔡希存、蔡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林,蔡希存,蔡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534号原告杨绍林。被告蔡希存。被告蔡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林与被告蔡希存、蔡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绍林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