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明霞与被上诉人南京万萃商贸有限公司、王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明霞,王玲玲,南京万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明霞。委托代理人孙兵、沈霞,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玲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万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2号。法定代表人张顺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甘明霞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万萃商贸有限公司、王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甘明霞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明霞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明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甘明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