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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冯冬梅、倪秀兰等与黄生华、邹传芝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冬梅,倪秀兰,黄生华,邹传芝,孙培茹,孟晓玲,李淮美,孟祥鲜,陈敏,徐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冬梅(曾用名,方冬梅),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秀兰,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生华,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传芝,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培茹,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晓玲,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淮美,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0929014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鲜,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述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景芝,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1004018ⅹ。上诉人冯冬梅、倪秀兰因共同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寿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冯冬梅、倪秀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冬梅、倪秀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冬梅、倪秀兰撤回上诉。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