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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绪久与周福梅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久,周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白河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陈绪久。被执行人周福梅。申请执行人陈绪久与被执行人周福梅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当日向被执行人周福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执行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绪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放弃向被执行人周福梅主张10000元执行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绪久放弃向被执行人周福梅主张权利,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白民初字第0029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福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承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