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绪久与周福梅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久,周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白河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陈绪久。被执行人周福梅。申请执行人陈绪久与被执行人周福梅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当日向被执行人周福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执行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绪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放弃向被执行人周福梅主张10000元执行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绪久放弃向被执行人周福梅主张权利,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白民初字第0029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福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承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