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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鲤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卢某某,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胡某某,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文芳代理审判员  蔡扬华人民陪审员  傅灿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旭洪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