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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唐伟强与许栋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强,许栋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10号原告唐伟强。委托代理人李林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栋帮(许盈盈)。委托代理人王文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伟强诉被告许栋帮(许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7月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39890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仅于2013年9月9日还款5000元。基于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393900元整;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到清偿全部欠款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落款处原告的签名,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一份授权公证书中原告的签名明显不一致。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确认两处签名不一致,但称民事起诉状落款处的签名亦非诉讼代理人代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本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无法确认该诉讼行为是否为原告本人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伟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