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邝建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建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建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l,汉族,湖南省临武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武县双溪乡沐塘村民委*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建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建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邝建兵伙同“混混”(另案处理),从2013年7月7日始,在东莞市石碣镇街道冯会贤等人的便利店内,摆放老虎机共计6台供他人赌博。同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邝建兵在东莞市石碣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上述老虎机。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某某贤、陈金平、朱文球、高吉美等人的证言,缴获作案工具老虎机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清单,被告人邝建兵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邝建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建兵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建兵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建兵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邝建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邝建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建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人民陪审员 谢金爱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佩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