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39号,李佰涛,职务侵占,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佰涛,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宁县早胜镇曹家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佰涛犯职务侵��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李佰涛在担任桃XX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侵吞公司共计价值38500元的现金和货物后关掉手机逃跑。具体犯罪如实如下:1、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李佰涛同桃江县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灿华出差到深圳荣昌达电子有限公司做模具,在张灿华交了10500元给该公司做订金后,张灿华因有事回桃江,将8500元交给被告人李佰涛,要其待模具做好以后付给深圳荣昌达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佰涛携8500元关掉手机逃跑。2、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佰涛打电话给公司法人代表张灿华说有个地方要价值30000元的手机盖帽20万个,张灿华将20万个手机盖帽按照被告人李佰涛的要求发到深圳龙华湘运办事处,被告人李佰涛收到这批货后,关掉手机逃跑。案发后,被告人李佰涛于2013年1月21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佰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张灿华、熊世英、高伟、熊爱渠、张建阳的证言及被告人李佰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佰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佰涛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佰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佰涛已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可对被告人李佰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佰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佰涛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原已羁押的2天日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再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