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委托代理人马国胜,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现年66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委托代理人黄军阳,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为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需对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之父董某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迪村信用社帐号2705083101103000562376上的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某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迪村信用社帐号2705083101103000562376上的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晓文代理审判员  杜 萌人民陪审员  季润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