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81号原告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