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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蹇勇与王奕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勇,王奕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蹇勇。被告:王奕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蹇勇诉被告王奕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蹇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蹇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