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蹇勇与王奕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勇,王奕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蹇勇。被告:王奕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蹇勇诉被告王奕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蹇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蹇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