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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9日20时50分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宁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5时47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牌照的五菱荣光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宁县回龙镇紫云大厦地段倒车时,撞倒行人舒某某,致舒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肖某某当时虽已听见碰撞声,但其并未停车查看,而是驾车离开事故地点,并在得知自己撞人及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1、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伍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肖某甲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及照片;4、邵检技鉴字(2013)8020号法医学鉴定书,邵交运(2013)交鉴字第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3)第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隆回县公安局受案材料及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肖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资料等其他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5时47分,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牌照的五菱荣光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牌号为湘E394**,系被盗嫌疑车)从新宁县回龙镇开发区三线一游戏厅送人到回龙镇“亮点”宾馆,随即倒车,当车行驶在紫云大厦前地段倒车时,撞倒行人舒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当时虽已听到车有碰撞,但并未停车查看,反而驾驶肇事车往回龙镇开发区方向离开事故的现场,造成被害人舒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舒某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8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肖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4日早晨五、六点钟者,他驾驶一台面包车送人去回龙镇“亮点”宾馆,到“亮点”宾馆停车后,被送的二个人下了车,他随即挂起倒挡往后倒车,准备倒到紫云大厦前面调头,车子倒至紫云大厦前面地段时,突然听到车后有碰撞声,当时没有意识到撞倒人,也没有停车,直接倒车调头后原路经过社会客站、镇政府前回到开发区“打鱼”店里玩。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听有人说在紫云大厦车撞伤一个人,伤得比较重,当时上午8、9时左右,他与几个朋友到现场看,见事故现场没有人,他一个朋友骑摩托车送他回到天宁村家中。2、证人证言(1)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4日5时40分他在回龙市场买肉时,看到有台银白色的面包车从“亮点”方向倒车出来撞倒什么东西,后听到站在桥上的汤付林两人喊“撞倒人了”,就知道那台银白色的面包车撞倒在紫云大厦前摆摊买包子的老人家,他立即去喊老人家的儿子、媳妇,并于5时45分打电话报警。(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4日早上,他开肖某某的车时,不知道肖某某开车撞死人,到天宁村途中接到朋友的电话告诉他,肖某某的车撞死了人,后在天宁村见到肖某某时,问肖某某,你车撞死了人,你不知道,肖某某回答说,以为自己的车碾起石头,不晓得撞了人。(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4日早上5时多在开发区三线“打鱼店”游戏厅玩,后要一个开面包车的师傅送他与“大笨”去“亮点”宾馆,他们下车后进入“亮点”宾馆318房间,他一个人在房间里睡觉。到了上午八、九点钟者“亮点”宾馆老板问他,刚才一台面包车倒车时在紫云大厦那里撞死一个人,他回答不知道。(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4日早上5时40分左右,肖某某开面包车送他和李某某二人到“亮点”宾馆下车,肖某某倒车往回走,他们到亮点318房间,胡某某问看到到肖某某么,他说肖某某刚刚开车送他们来的,开车返回游戏店去了,胡某某下去追肖某某时,再上楼来说,下面撞倒一个人,他担心是“化满”的面包车撞倒的。(5)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4日上午,肖某某回到家中同他讲,今天早上开车在回龙镇紫云大厦倒车时撞倒一个人,要他算一下有好大事者,被撞的人伤有多重。过了几天者,交警队将停在本村的一台面包车拖走了,肖某某在家呆了几天后就出去了,没有回家。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的基本情况和概貌。4、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邵检技鉴字(2013)8020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死者舒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脾破裂并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5、湖南省邵阳市交司法鉴定所邵交运(2013)交鉴字第163号道路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车后挡风玻璃圆形抹痕,后牌照灯罩纵向开裂痕,后备胎、主减速器壳泥尘被抹痕迹清晰可见,其痕迹均符合倒车行驶撞人事故特征。6、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3)第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肖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7、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站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3年9月19日20时50分许接群众举报,民警杨凯赶到所管辖内的一网吧将肖某某抓获。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30528198811067357证件持有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9、隆回县公安局受案材料及机动车查询结果证明,湘E394**五菱荣光小型客车所有人是隆回县石门乡银田山村9组彭银池,彭银池于2013年2月26日向隆回县公安局荷香桥派出所报案,2013年2月25日晚将湘E394**五菱荣光小型客车停放在屋过道被盗。10、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舒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5000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1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亲属舒和清、舒小林书面请求对被告人肖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3、领条证明,被害人亲属舒小林、舒和清领到被告人肖某某赔偿款8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处轻处罚。且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舒小林、舒和清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八万五千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柱审 判 员  谭 芳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 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