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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百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百石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祁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百石,男,66岁。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祁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百石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飞燕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勇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百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初,被告人唐百石为保护自己在本组村级公路边农田里种的玉米不被老鼠破坏,遂用“扎丝(细铁丝)”、竹片等物在玉米田周围布下电网,并设置纤维防护网和“有电”警告牌后,晚间进行电击灭鼠。2013年9月6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百石接通电源后回到家中,当晚本组村民唐某甲路过该玉米田时触电死亡。2013年9月7日7时许,唐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即,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唐百石口头传唤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系生前双足接受触条形带电体致其遭电击死亡。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唐百石和被害人唐某甲家属在祁阳县大村甸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唐某甲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1万元,得到了唐某甲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百石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且经查证属实的证人唐某乙、曾某某、唐某丙、唐某丁证言、祁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领条、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唐百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百石私自架设电网危及公共安全,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百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百石赔偿了死者唐某甲的损失,得到唐某甲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百石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唐百石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百石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百石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