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游咏东与被告王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咏东,王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游咏东,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王猛。原告游咏东与被告王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