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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游咏东与被告王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咏东,王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34号原告游咏东,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王猛。原告游咏东与被告王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