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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长香,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3)裕民二初字第0139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的房屋(产权证号41××01)。同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偿还所欠工程款61万元及其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有履行。2013年11月27日根据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销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的房屋(产权证号41××01)。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等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