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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英淑与王立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淑,王立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李英淑(系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业主),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王立洪,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淑与被告王立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李英淑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淑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