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英淑与王立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淑,王立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李英淑(系安图县明月镇东市小区供热处业主),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王立洪,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淑与被告王立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李英淑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淑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