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1等与张×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张×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2508号原告张×1,男,1932年10月8日出生。原告张×2,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张×3,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旭辉,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4,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秀云(被告张×4之妻),1960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张×5,男,1964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淑敏(被告张×5之妻),1967年7月30日出生。原告张×1、张×2、张×3与被告张×4、张×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的委托代理人段旭辉,原告张×2、张×3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段旭辉,被告张×4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云,被告张×5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淑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张×2、张×3共同诉称:被继承人杨珍荣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4个子女,即张×4、张×5、张×2、张×3。1993年,张×1经批准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共建正房6间。2013年3月5日,被继承人杨珍荣去世,未留有遗嘱。现原、被告因继承房产问题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继承原告张×1及被继承人杨珍荣共同所有的房产,即对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街XX号院内的6间正房依法分割。被告张×4辩称:我同意依法分割母亲名下的房产,对于分家协议,我父亲已经说废除了。被告张×5辩称:我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协议是真实的,是父母的真实意愿的体现,我也是一直按照分家协议的要求去做的。母亲去世前,父母经常跟我唠叨其他子女不给生活费,只有我一人按时按量给付他们生活费。母亲生病也没有人主动带着去看病,包括父亲也不主张送母亲去医院。在妻子常淑敏的坚持下才把母亲送去了医院,并由我支付了一切费用。母亲去世后的丧葬费也全部是我一人支付的。母亲去世前也多次提到把房屋给我,张×4居住的房屋也是父母的财产,是张×4婚前父母出资建造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母亲的房产应当由我一人继承,我同意共同继承父亲的房产。买房的全部房款也是我自己出的。办理母亲丧事的事,从来没有人跟我提过,不存在事先说好的问题。经审理查明:杨珍荣与张×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长子张×4、次子张×5、长女张×2、次女张×3。杨珍荣于2013年3月去世。2007年6月16日,张×4、张×5在杨珍荣、张×1均在场的情况下签订《分家协议书》,载明:立约人张×4、张×5因已成家立业,各自独立生活。现将祖房正房六间兄弟二人各分三间,继国为东,继富为西,当众说清,兄弟二人永不反悔。父母每月生活费继国拿伍拾元,继富拿壹佰元,要按时交付。再有从即日起,洗衣服、做饭每人服务一个月,拆洗被子每人拆做一次(一年)。医疗费由兄弟二人共同负担,如有病兄弟二人轮流护理。父母随时可以废掉此协议。为此当众特立此事此约。兄弟二人永不反悔。经查,《分家协议书》所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街村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张×1)。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分家协议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4、张×5在杨珍荣、张×1在场的情况下签订《分家协议书》,杨珍荣、张×1并未对《分家协议书》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分家协议书》的认可。该《分家协议书》系张×4、张×5、杨珍荣、张×1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张×1尚在世,杨珍荣已去世,杨珍荣生前并未撤销《分家协议书》中涉及处分自已享有的房屋份额的部分,杨珍荣生前已通过《分家协议书》对自己享有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街村XX号院内的房屋份���作出了处分,故张×1、张×2、张×3要求分割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街XX号院内的6间正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1、张×2、张×3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张×1、张×2、张×3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