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崔汉刚与被告夏井银租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汉刚,夏井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崔汉刚。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井银。原告崔汉刚与被告夏井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汉刚诉称:2008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铁模板的器材。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93903.60元及滞纳金211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93903.60元,滞纳金2118.00元。本院认为,本���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汉刚的起诉。原告崔汉刚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