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二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电力局诉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电力局,马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二初字第02号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电力局。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男,电力局局长。被告:马冬,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电力局诉被告马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电力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亚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