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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63号原告周某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