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贾洪涛与王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涛,王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贾洪涛,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王纪民,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洪涛诉被告王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纪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洪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元月,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被告王纪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5日,被告王纪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贾洪涛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无利息),期为2010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王纪民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按捺指印。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约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纪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洪涛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被告王纪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翼代理审判员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