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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沛与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10号原告李沛,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美福园小区9号楼旁小楼2楼。法定代表人赵宝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方平,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以沫,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与被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