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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跃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祥林,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刘祥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执行人刘祥林按月利率9.6‰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1日起算,利随本清)。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新华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