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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冯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13号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坚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军。被申请人冯亮。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王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7日做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3)86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洁王公司申请称,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5日��至仲裁庭,仲裁庭立案并定于2013年9月18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开庭当日由于路上交通堵塞,在9时30分前申请人的代理人肖某某知道无法准时到达,于是电话跟仲裁员沟通说可能迟十几二十分钟到,仲裁员表示要我们尽快过来。在9时43分到达劳动局,但由于对办公楼位置不熟悉加上没有电梯,当找到3楼开庭地点时是9点48分左右,当时仲裁人员及申请人冯亮都还在场,但仲裁人员说已经审理完毕,粗暴地拒绝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庭审,也拒绝接受其提交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在未审阅申请人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的情况下,仲裁庭即进行缺席裁决。申请人认为,本案尽管代理人出庭时由于交通堵塞原因迟到十多分钟,但事先已经与仲裁员沟通并征得其同意,而且到达劳动局时也未超过15分钟,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因此仲裁庭进行缺席审判是违反程序的��恳请法院依法依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冯亮答辩称,申请人所陈述与事实不符。仲裁时仲裁庭已经等待了申请人15分钟才开庭,在开庭20-30分钟后申请人才到庭,而且仲裁员并没有态度粗暴。申请人当时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书。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洁王公司在收到龙华新区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开庭传票后,并未按照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其提出的未能按时到庭的理由并不属于正当事由,亦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申请人洁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龙华新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因此,龙华新区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做出缺席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洁王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