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刑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淮刑初字第033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刑初字第0335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金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金莲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10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兰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金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下旬,被告人钱金莲与钱燕珍、刘洪(均另案处理),预谋以假结婚为名骗取财物。后经张某介绍,与家住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镇南村何庄71号的被害人朱某在云南省曲靖市一家招待所内见面,被告人钱金莲冒充未婚青年以与朱某相亲、结婚为由,骗取朱某家彩礼钱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钱金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定罪量刑。被告人钱金莲开庭审理过程中开始辩称自己并不是诈骗,而就是为了嫁给朱某的,但在庭审结束前又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钱金莲预谋以假结婚的名义骗取钱财并到派出所打印了户口本和户籍证明,以便在行骗时获得对方信任。2013年1月下旬,经张某介绍,被害人朱某与朱某某、张某至云南省曲靖市与被告人钱金莲“相亲”。钱燕珍使用“刘琼芬”名字,刘洪假称是“刘琼芬”“丈夫”,并且假称为钱金莲的亲戚陪同“相亲”。后被告人钱金莲以“钱金莲在家已与邻居订婚,并且收受了他人定金,目前悔婚且家中失火,需要钱返还人家定金”为借口,向朱某索要“彩礼”人民币60000元,并与朱某家人约定,先付50000元,等钱金莲与朱某结婚后再支付给钱金莲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月25日,朱某家人将500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钱金莲。被告人钱金莲即与钱燕珍外出,将其中20000元存入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尔后又从银行卡中取出5000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当日,被告人钱金莲便跟随朱某等人至淮安与朱某共同生活。2013年3月7日,被告人钱金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虽有反复,但在庭审结束以前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钱金莲已经退出赃款14000元,并已经被发还给被害人朱某。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钱金莲是张某为其介绍的对象,对其有时好,有时不好,会用手拧自己,还会用鞋子打自己的头,被害人朱某陈述还证实其说话胡言乱语,精神状态不好。2、未到庭证人朱某某、吴某某、张某、吴某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6月份张某通过“刘琼芬”为朱某介绍了一个对象。在2013年1月19日朱某某、张某某、朱某三人一起后赶至云南曲靖市“相亲”。当时是“刘琼芬”和他丈夫刘洪接的,“刘琼芬”自称是钱金莲的表姨娘。相亲后,“刘琼芬”提出“钱金莲在老家已经与人定亲,但是他不愿意,家中已经收了人家定金,现在要悔婚,家中又失火了”,叫给60000元彩礼钱给钱金莲父母,先给50000块钱,结婚后再给10000块钱。后朱某某家人拿50000元钱给了钱金莲,钱金莲当天就跟朱某一起回淮安了。后来在钱金莲身上发现不少疑点:首先在大年初二她想跑的,被人喊回来了;第二就是相亲时钱金莲说“刘琼芬”是她姨娘,但两人长得一点都不像;第三,钱金莲一直讲自己是未婚的,而吴金华说她看起来是个生过小孩的女人。未到庭证人钱某(钱金莲父亲)、田某证言笔录,证实钱金莲于2000年嫁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其丈夫叫廖某,钱金莲于2001年4月份生了个男孩叫廖某某。钱某还证实家中没有叫钱燕珍和刘琼芬的亲戚。4、书证(1)云南省丘北县双龙营镇平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钱金莲住址及家庭情况(2)钱金莲书写的收条1份,证实其于2013年1月25日收到朱某家人民币50000元。(3)保险单、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2013年1月25日存在卡中2万元,随即从中转5000元购买了分红型保险,2013年3月6日又取了1000元钱。(4)在逃人员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接受案件登记表、逮捕决定书各1份,证实刘琼芬于2009年7月底,伙同他人窜至射阳县海河镇以结婚为名实施诈骗作案,骗取现金人民币16000元。该份在逃人员信息表上的照片与钱燕珍户籍上照片看似同一人。(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经将钱金莲卡中的14000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朱某。5、录音录像资料1份,证实在2013年3月8日公安机关讯问钱金莲时,被告人钱金莲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诈骗的事实。庭审过程中,当庭播放了这份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钱金莲表示对录像时的谈话内容不表异议。6、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害人家人报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五里派出所将被告人钱金莲抓获归案。7、罗平县公安局罗雄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说明钱燕珍尚未被抓获归案。8、被告人钱金莲供述,供述到自己与钱燕珍、刘洪以前打工时认识的,后钱燕珍让自己以假装跟别人结婚的名义骗钱。2013年1月22日上午,经人介绍,淮安市淮阴区的朱某到云南曲靖市来和自己“相亲”,钱燕珍使用“刘琼芬”的名字并且自称是钱金莲“小姨”,刘洪假装“刘琼芬”的丈夫。钱燕珍让自己隐瞒已经结婚和生育的事实,并让自己编造了“自己在老家已经订婚,自己父母收了定金,后来家中失火,无法返还定金”的理由,以索要“彩礼钱”名义骗取朱某家人50000元钱,并且约定等钱金莲到男方家结婚后再付剩余10000元。后钱金莲将其中的15000元存在自己邮政储蓄银行卡上,用5000元购买了一份保险。剩余30000元按照以前约定交给钱燕珍了。给钱当天,自己就跟着朱某家人到朱某家里了。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金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钱金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已经退出部分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钱金莲与他人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钱燕珍、刘洪尚未归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钱金莲与钱燕珍、刘洪系共同犯罪,故对于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金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江审 判 员 谢 静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