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吕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会芝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