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吕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会芝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