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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祖凤扬与顾乃文、王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648号原告祖凤扬,市民。被告顾乃文,市民。被告王晴,市民。原告祖凤扬诉被告顾乃文、王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凤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乃文、王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祖凤扬诉称,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1月4日,被告顾乃文、王晴多次向我借款合计6372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借故搪塞。现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顾乃文、王晴共同偿还借款637200元。被告顾乃文、王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4日,被告顾乃文、王晴向原告祖凤扬借款637200元,并出具了借条7份,均载明了相应借款金额。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给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37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顾乃文、王晴向原告借款后,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祖凤扬请求判令被告顾乃文、王晴偿还借款637200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顾乃文、王晴共同偿还原告祖凤扬借款637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2元,财产保全费3856元,合计14328元,由被告顾乃文、王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72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将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