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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创业街25号创富中心16楼08室。法定代表人陈诗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大为、余晓红,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刘屋鸡啼岭。法定代表人何泽钦,总经理。本院受理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书后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25335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立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