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3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3973号原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609室。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志桃,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华,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就生围51号二层自编206。原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红、郭秀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燊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国美公司诉称:2012年2月28日,国美公司与燊菱公司签订《(格兰仕)品牌(空调)品类先款后货到货协议书》,约定:国美公司向燊菱公司订购6500台格兰仕空调,总价值915万元。2012年3月9日,国美公司将货款支付给燊菱公司,但燊菱公司仅交付了2690台空调,价值3899250元,剩余空调至今未交付。现国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燊菱公司与国美公司签订的《(格兰仕)品牌(空调)品类先款后货到货协议书》,燊菱公司返还货款5250750元和利息(从法院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燊菱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277768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燊菱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国美公司(乙方)与燊菱公司(甲方)签订:《(格兰仕)品牌(空调)品类先款后货到货协议书》,约定:乙方于2012年3月10日向甲方预付货款915万元,甲方货物到货时间必须在乙方付款日前达到,应遵照“同城三天,异地七天”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签订的商品进货明细将货物送至乙方当地库房,并办理完相关入库手续,甲方保证所发商品与本协议签订的进货明细一致。具体货物明细为:格兰仕空调KF-23GW/LP47-150(2),价格为1350元,数量为2000台,总金额为2700000元;格兰仕空调KF-26GW/LP47-150(2),价格为1400元,数量为4000台,总金额为5600000元;格兰仕空调KF-35GW/LC47-130(2),价格为1700元,数量为500台,总金额为850000元;合计6500台,总进货金额为915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并应积极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若甲方未能按时发货,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照未到货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最高收取额度为该笔未到货金额。此违约金无须甲方再次确认,凭此协议书自动转为乙方在甲方账户的预付款或在下次结款时扣收。2012年3月9日,国美公司向燊菱公司支付9150000元。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31日,燊菱公司陆续向国美公司供应335台格兰仕空调KF-23GW/LP47-150(2),1855台格兰仕空调KF-26GW/LP47-150(2),500台格兰仕空调KF-35GW/LC47-130(2),总价值为3899250元。其余货物至今未交付。上述事实,有《(格兰仕)品牌(空调)品类先款后货到货协议书》、付款回单、送货单、入库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国美公司与燊菱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国美公司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燊菱公司理应将货物交付给国美公司。燊菱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国美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未供货部分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因国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本院对于国美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燊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格兰仕)品牌(空调)品类先款后货到货协议书》;二、被告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五百二十五万零七百五十元;三、被告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违约金二百七十七万七千六百八十五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六万六千八百元,由被告广州市燊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程 红人民陪审员 郭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裕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