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遵义鸥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鸥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遵义鸥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澳门路中段2号光达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4111577-X。法定代表人陈勇。委托代理人彭斌,贵州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雪梅,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鸥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鸥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鸥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