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宝江与周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黄宝江,农民。被告周昉,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小市镇,下简称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江诉被告周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黄宝江尚在治疗当中,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