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弓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弓江,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高文彩,经理。本院在执行弓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郭坤奇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