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冶执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石教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教良,黄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执字第01017号申请执行人石教良,男,1951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黄春华,男,1976年2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2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春华或其妻华杏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175.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董明义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