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与郭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郭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72号原告: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新城一期C幢07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7884826-7。法定代表人:卢均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嘉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郭汉生,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发生买卖业务往来,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823元。该款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82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汉生尚欠原告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71823元,该款被告郭汉生定于2013年12月13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30000元,剩余欠款31823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如逾期未足额还款,原告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郭汉生的全部欠款金额71823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为923元,诉讼保全费838元,共计1761元,由原��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涂易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1761元)。三、本调解协议双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不得再互相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