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徐为权与麻茂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权,麻茂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062号原告:徐为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丰铭。被告:麻茂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权与被告麻茂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为权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为权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麻茂坤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计32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人民币5593元,由原告徐为权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